1 / 17
文档名称:

如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doc

格式:doc   大小:163KB   页数:1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如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vqjyga55 2019/4/23 文件大小:16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如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安监〔2008〕4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定级等五项工作制度的通知各镇(区)安监所(局、分局)、本局各科室(大队):为切实履行政府安全生产依法监管职能,强化全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定级、分类监管工作,及时掌握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实现公开、规范的有效监管,逐步构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根据《南通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及分类监管办法》(通安监[2008]59号)和南通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推进安全生产评估和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通安监[2008]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全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定级等五项工作制度通知如下:一、如东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定级制度1、评估范围。全县所有依法工商注册、且有作业场所和职工总人数在7人(含7人)以上的工业企业,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评估定级。2、评估等级。企业安全评估定级划分为四个等级,其标准分别为:A类企业(综合评估分90分以上);B类企业(综合评估分75-89分);C类企业(综合评估分60-74分);D类企业(综合评估分59分以下)。3、评估标准。企业安全评估标准,由县安监局依法依规分行业确定,并及时下发到各镇(区)安监所(局、分局),作为评估定级依据。企业安全评估实行百分制。采取现场逐项打分,扣除应减分数后,即为企业评估最后得分的方法进行。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从其相关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和规定进行评估。企业安全评估的标准分“基础管理”和“作业现场”两部分。基础管理部分的评估标准为各行业通用(危险化学品等企业除外),共60分;作业现场的评估标准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的特点制订,共40分。企业评估实际得分为两部分之和。“作业现场”部分,分“公共”和相关行业评估标准;有相关行业评估标准的采用该行业评估标准,没有行业评估标准的采用“公共”标准。4、评估方法。企业安全评估定级应在企业自评、申报等级的基础上,采取听取汇报、查看现场、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对照有关标准评议的方法进行。5、评估分工。企业安全评估定级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镇(区)安监所(局、分局)直接负责所辖区域内工业企业申报等级的评估工作,必须将初审认定的A、B、C、D四类企业安全基本情况,及时报县安监局备案。县安监局各块负责对各自分工联系镇(区)的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工作实施全程指导服务,必要时,对B、C类企业进行抽查复审。县安监局负责及时对各镇(区)上报的A类和D类企业进行复审认定。同时,将认定的A类企业,及时报市安监局最后确认。6、有效期限。企业的首次评估考核期为评估当年和上一个整年。各镇(区)对A、B、C、D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评估工作,必须每三年集中组织一次复审,首次评估或复评的结果及《如东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基本情况一览表》,必须及时报县安监局审查和备案。县安监局认为有必要或被评估企业对评估结论有异议时,可组织监督抽查7、档案建立。各镇(区)安监所(局、分局)和县局相关职能科室,应当建立健全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定级一企一档(包括:相关工作文件、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评估考核评分表、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复查意见书等行政执法文书),如实记载平时企业安全生产有关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8、信息上报。各镇(区)安监所(局、分局),必须在当年的每个季度末,将本镇(区)的《如东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及分类监管工作统计表》按时上报县安监局监督科。二、如东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监管检查制度9、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评估结果,对全县工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分类监管检查。对A类企业,由县局和各镇(区)安监所(局、分局)联合监管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B类企业,由各镇(区)安监所(局、分局)负责监管检查,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C类企业,由各镇(区)安监所(局、分局)负责监管检查,实行黄牌警告,对存在的隐患限期整改,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经过三次以上检查,仍达不到要求的降为D类;对D类企业,实行红牌警告,列为县局重点监管对象,每个月应至少检查一次,必要时,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措施。10、分类监管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的情况;二是企业执行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3号令、15号令、16号令的情况;三是企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的落实情况等。11、监督检查可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或集中检查等方式进行。每次检查,都必须形成规范的文书记录,并及时存档。各镇(区)安监所(局、分局),每季度末必须将监督检查使用的文书复印件,及时报县局备案。12、各镇(区)安监所(局、分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建立信息管理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