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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事业单位被解聘人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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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事业单位被解聘人员.doc

上传人:593951664 2019/4/24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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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发放事业单位被解聘人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2006〕10号市直各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3]16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被解聘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事宜通知如下:一、经济补偿的对象凡是实行了人员聘用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的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四)聘用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等原因,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二、经济补偿的标准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以市人事部门统计数据为准);如果本人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指同期当地在职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以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上年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被解除聘用合同前上年度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固定工资、活工资、津贴和补贴。三、审查程序(一)所有事业单位符合申领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被解聘人员,由聘用单位的人事部门为其填报《郑州市事业单位被解聘人员经济补偿金申领表》(由市人事制度改革部门统一印制)。(二)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将该被解聘人员的《郑州市事业单位被解聘人员经济补偿金申领表》、《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或《双方协商解除聘用合同协议书》)、《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或《双方协商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连同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正式书面报告文件、被解聘人员同意接受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个人说明、被解聘人员的个人档案、以及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于每月的15日前报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部门予以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符合申领经济补偿金的条件;(2)审定经济补偿的年限;(3)查看以前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情况;(4)其它需要审查的情况。(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部门七个工作日内(正常情况下,下同),做出审查结论。经审查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及时通知聘用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申领手续;对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部门做出书面答复,并退还有关申领经济补偿金的全部材料。四、办理及发放程序经济补偿金按原经费渠道予以解决,由聘用单位一次性发给。其办理和发放程序如下:(一)经费形式属于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简称全供)的事业单位的被解聘人员经济补偿金的办理及发放程序:1、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部门直接将被解聘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申领表转到市人事局工资部门;工资部门按规定标准核算经济补偿金金额后,再由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部门(或由聘用单位)将经济补偿金申领表于五个工作日内转到市财政局。2、市财政局根据市人事局(或聘用单位)转来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