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加强档案工作,促进档案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川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笫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各级计划、财政、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档案事业建设。农垦、森工、铁路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档案机构第七条楫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楫档案事业,依法对企楫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档案室(馆)、指定人员负责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A的单位和所辖行政村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紂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并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街道办事先上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机关以及所属单位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对本系统和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十条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是集屮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贵收集、接收、整理和保管各分管范闱内有保存价伉的档案,并按规定提供利用。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贵收集、接收、整理和保管本单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并按规定提供利川。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档案馆的设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没置,应当报楫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档案,其档案工作接受所在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四条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登记备案,并接受其业务监督。第三章档案收集和移交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立卷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收集范围。第十六条个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属于国家所有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应当及时整理立卷,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