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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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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暂行.doc

上传人:vqjyga55 2019/4/24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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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暂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除煤矿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全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中央驻冀生产经营单位、省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设区市管理的使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作业人员超过三十人的使用一般有毒物品生产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对于既使用高毒物品又使用一般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上款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前两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本级实施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依法委托给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职责及预防措施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下列职业健康管理措施: (一)明确职业健康工作分管负责人,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职业健康责任制,制定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告知、培训教育、职业危害日常监测、防护设施维护保养、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排查治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控制职业危害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制度,编制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并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接触有毒有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四)建立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六)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