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客户身份识别和
交易记录保存
反洗钱业务培训班
200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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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义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的反洗钱义务最主要的有:
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大额交易报告义务
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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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主要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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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身份识别的概要
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s ,KYC)
客户尽职调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 ,CDD)
客户身份识别: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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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身份识别的概要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主要作用
反洗钱三项基本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处于基础地位。
主要作用:
(1)深入了解客户
(2)提供准确的客户身份信息资料
(3)发现客户的可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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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法律要求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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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要求《反洗钱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建立业务关系或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代理业务)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受益人审核)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禁止性条款)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重新识别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社会公众配合义务)
第十七条:第三方识别。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客户有关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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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九条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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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掌握好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原则。
例如:客户的身份证资料:
真实性:非实名的账户;在储蓄特色业务,个人客户信息合规查询,能查到不合规身份证号。
有效性:客户的身份证一代证和二代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完整性:非实名的账户;账户资料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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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要求(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
《保险法》
《信托法》
《票据法》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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