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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指南
概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这句话概括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指导思想。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减少区域性优惠,并缩小区域性税负差距,加大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倾斜力度。
本指南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所涉及的税收优惠进行了归纳整理,分为三节。第一节是税收优惠内容,参照总局申报表口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方式分为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减免税、创投企业抵扣所得、抵免所得税、加速折旧、其他八类;过渡期和继续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未收录。第二节是优惠政策过渡和税收优惠管理。第三节为附录,列明相关优惠目录、和范围。
除单独列明,本指南所列举的税收优惠均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目录
第一节税收优惠内容 2
一、免税收入 2
二、减计收入 3
三、加计扣除 5
四、减免所得 8
五、减免税 11
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 14
七、抵免所得税 16
八、加速折旧 17
九、其他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和实施条例之外的税收优惠) 19
第二节税收优惠过渡和税收优惠管理 30
一、税收优惠过渡 30
二、税收优惠管理 34
第三节附录 36
附录1: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36
附录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39
附录3:《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40
附录4: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 45
附录5:《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63
附录6:《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 89
附录7:《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 105
附录8:《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 106
附录9:《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106
附录10:《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109
附件1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110
附录1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113
附录1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116
附录14:《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135
附录15:《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136
附录16:《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139
附录17:《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145
附录18: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149
附录19:《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151
附录20:《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 151
附录21:《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154
附录22:《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157
附录23:《税收优惠项目表》 159
第一节税收优惠内容
一、免税收入
(一)免税收入的具体内容: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摘自财税【2009】第0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三)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