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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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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注: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间并非一一对应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区分标准: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区分的意义:①两类关系中权利的性质不同。
②对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2、绝对民事法律关系与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区分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区分意义:可确定不同的义务主体范围,并确定义务主体所承担义务的性质。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与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区分标准: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
区分意义:可以正确适用民法规范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及商业标志、人身利益、权利等
四、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注: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
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①不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之债)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适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故被定性为“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例:甲与乙非婚同居期间约定,乙应按时服用避孕药。乙想生个小孩,借以“拴住”甲,便暗中停服药物。乙生下小孩后,甲与乙分手。乙代小孩起诉,法院判决甲支付小孩抚养费。甲则以乙违反约定给自己带来损失为由,诉请乙赔偿自己所支付的抚养费。①法院认为,甲与乙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该领域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关系。②甲、乙的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构成合同,甲无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此为德国著名判例)
例:?(2006/三/1)

: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 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2010/三/1)
,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五、民事权利
1. 权利的概念
权利,指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
2. 权利的本质
三种学说:
(1)“意思说”,德国罗马法学者温特夏德所倡。权利为个人意思所能自由活动或所能自由支配的范围。
(2)“利益说”,德国学者耶林所倡。权利之本质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凡依法归属于个人的利益,无论精神的或物质的,即为权利。
(3)“法力说”,德国学者梅克尔所倡。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要素构成。此说为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