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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制度之取舍(可复制毕业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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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制度之取舍(可复制毕业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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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制度之取舍(可复制毕业论文).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最后部分对比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让与担保理论与立法化发展的现状,提出作者
对我国让与担保立法化的设想。首先,指出了让与担保在有典型担保物权所没有的优点
的同时,亦有本身固有的缺陷。要克服这些缺陷,就必须设计完善的公示制度。最后,
作者依据标的物不同,对让与担保的公示方法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物权法让与担保按揭公示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
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己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
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
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
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一日期
关干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山东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
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
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山东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
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
保存论文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论文作者签名主导师签名期小仍外,材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第一部分引言
在民法理论上,作为债权担保方式的物的担保,有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之分。典
型担保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其构造形态表现为具有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标的物之所有
权仍存留于设定人之手,并不移转于担保权人。非典型担保是社会交易中自发产生的,
后来逐渐被利用,立法未予规定但为判例学说所承认的物的担保。它不以设定物权之方
法为其权利构造,但却是以实现担保债务为目的。其主要特色在于以移转标的物所有权
于担保权人的方式来实现债务担保。从目前各国的担保实务来看,让与担保是一种十分
重要的非典型担保。
让与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让与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转让供作担保的财产
以达成信用授受之目的的担保制度,包括卖渡的让与担保和信托的让与担保,而狭义的
让与担保,仅指信托的让与担保。,本文所研究的系狭义的让与担保,即指债务人或第
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
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
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国家经由学说引导,判例确定其合法性而发展起来的由习惯法
加以调整的非典型担保方式,自罗马法以来,让与担保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史,并且具
有特殊的法律构造,是一种所有权转移与担保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在比较法上,让与担
保与英美法上的按揭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和可比性,在实务上,我国现实生活
中己出现具有让与担保本质特征的所有权移转型的担保方式。因此,虽然我国民法尚未
明确规定让与担保制度,研究这一制度仍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以比
较法的研究方法,在对国外让与担保制度发展情况作较深入研究的同时,对我国让与担
保立法提出一些浅见。
川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山东大学鲤士赏
第二部分让与担保概述
一、让与担保的起源
罗马法的信托制度
让与担保的起源可以追溯的古罗马时代的信托制度。信托是罗马法上相
当普遍的制度,其在身份法上和财产法上有不同的分类,财产法上所谓的信托
, “原为当事人一方用市民法转让的方式要式买卖或拟诉弃权,移转
其物的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则凭信用,在约定的情况下,仍把原物归还物主。二,二从法律
构成上分析,它表现为以提供担保为目的实行所有权转移,它还包括一项简约,为使债
务人〔信托人保留在清偿债务之后向债权人受信托人索还物品的权利。因此提起
的诉讼称为“信托之诉”。这种制度并不是专门用于担保目的,但在实践中担保债权之
实现却是其真实用途。
罗马法上的信托,在发生所有权移转的同时,一般不发生占有的移转,因此债务人
可以继续占有物品,并可以通过此占有来恢复所有权。正由于恢复的是曾属于自己的物,
所以这种时效取得叫做时效取回〔。为了避免债权人丧失担保,这种占
有由债权人以临时占有或租赁的名义明确加以准可。这种情下,债务人便不得再依时
效取回制度要求物的权利。川
同时,根据罗马法的制度,债权人取得的是完全的所有权,债权人有权根
据所有权人的地位向任何人行使物上请求权,有权将标的物有效处分给第三人,也可以
将其作为继承的客体。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是纯粹的债的关系,即根据简约的约定,
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之前对物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