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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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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19/4/26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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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一) 原告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被告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_____元(根据具体借款金额及约定利息);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_____元(有约定违约金的可适用,其他不可);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律师费、差旅费等(如有约定的可适用,其他不可);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注意: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一并起诉配偶,如有担保人的,可以一并起诉担保人,并在诉讼请求中列明。?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6月14日前将借款还清给原告,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借款后,被告仅于2014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拒不还款至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理权益。此致某人民法院起诉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燕,女, 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里*楼*门*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珍,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崇文区*小区*楼*单元*号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09)昌民初字第***号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一)本案基本案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姐妹关系,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签名的欠条作为依据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归还欠条中的8万元人民币。但欠条中并未写明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借款。原审庭审中,上诉人表示,欠条是向其母亲汪**而并非向被上诉人出具。汪**出庭后,也表示了该欠条是上诉人向其出具。(二)原审法院将汪**列为证人属程序违法 1、汪**应为本案的当事人鉴于上诉人在原审法庭的陈述,以及汪**向法庭所表述的案件事实,汪**已经提出实体权利主张,其为上诉人的债权人,对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之规定,其应为本案的当事人。 2、汪**不是本案的证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的规定,证人应为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而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处,认定汪**为本案的证人。显然,原审法院混淆了第三人与证人的概念,第三人是本案的当事人,而证人却是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人,二者非同一概念。 3、原审法院应依职权追加汪**为本案的第三人,或者向其释明其法律地位后,由其选择是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另行处分其权利虽然《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之规定,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明确规定法院应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书信范文《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但《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规定了法院有对当事人之核对职责。 4、本案出庭人员仅为被上诉人、上诉人及汪**等三人,(无法律专业人士,其对“当事人”、“第三人”“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法律专业术语的含义,所处的法律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诉讼义务等事项均一无所知,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应依职权予以释明。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本案在原审程序中,由于原审法院将本案的第三人列为证人,致使本案事实未查清鉴于上述,汪**应为本案的当事人,其法律地位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原审法院却将其列为本案的证人,导致其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无法正常依法行使。(二)本案进行原审实体审理时,未查明被上诉人为上诉人之债权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