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莒县安庄镇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日照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莒县安庄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镇行政区域内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的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第三条 村委会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第四条 镇水利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财政、发改、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各村村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原则上小(1)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具体管理属于本村小(2)型水库的管理工作,受益范围较大的小(2)型水库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有关企业负责具体管理本企业自主兴建的小型水库和经营范围内的小型水库。第五条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成员为安全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直接负责。小型水库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企业需要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建设小型水库应按规定报请乡镇水利站并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到达其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管理用房和通信、电力设施,保证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七条 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范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健全对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理、保护措施,并埋设界桩。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确权划界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国有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除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外的土地属国有,其它小型水库管理范围的土地属所在乡镇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管理小型水库的水库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企业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由原使用者使用,但水库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应应当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使用者签订保护协议。第九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乡镇水利站及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一) 在小型水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