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doc

格式:doc   大小:29KB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drp539605 2019/4/27 文件大小:2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3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郑振涛二○○八年四月十日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韶关市城市管理局是韶关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韶关市园林管理处为韶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韶关市建成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养护和管理工作。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养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庭院植树种花,垂直绿化,美化环境。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市、县(市、区)规划、国土、发改、财政、建设、林业、公安、市政、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一)公共绿地:是指道路绿地,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各类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纪念性公园、风景名胜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带状公园等。 (二)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三)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防护绿地:是指用于城市隔离、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五)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六)风景林地:是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第九条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市辖各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批,并分别送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低于40%。(二)高等院校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5%。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