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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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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坐水行舟 2019/4/27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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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2000-04-0100:00【大 中 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粤机编[2000]3号发布日期:2000-4-1执行日期:2000-4-1生效日期:1900-1-1 做好机关人员分流工作,是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精干、高效、廉洁的行政机关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136号)精神,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是: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优化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分流工作要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机关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机构改革的平稳推进;有利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是:带职分流、加强培训、充实基层、优化结构。带职分流,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的人员保留原职级待遇;加强培训,即对分流人员进行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知识的正规培训(包括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为走上新岗位做准备;充实基层,即选派部分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或选调经培训后的分流人员到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优化结构,即通过人员分流,改善机关、事业、企业和基层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达到优化组合,提高整体素质。二、人员分流的途径(一)转制分流。撤并的专业经济部门和单位除部分人员随行政职能转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余人员成建制转入由省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经营实体,或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重组的单位。(二)退休和离岗退养。已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截至1999年12月底止,处级(含处级)以下人员年龄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办理离岗退养;对符合上述条件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个别接近上述年龄,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离岗退养。(三)培训教育。对40岁以下人员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会计、审计、法律、外语、经济管理、工商管理、教育管理以及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其他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由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推荐到需要充实加强的部门;年龄在40岁以下、未达到大专文化程度的人员原则上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教育;部分年龄在40岁左右,具有大专、本科学历的人员也可相应进行高一层次的学历教育;部分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处级干部,经过专门培训后,通过竞争择优推荐到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担任领导人。(四)加强企业。选派部分素质较高、懂经济管理和熟悉财务或审计工作的处级人员担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委派为监事会成员。(五)充实基层。根据工作需要和调整人员结构的要求,从机关、重点是从财税、政法、工商、交通、质量监督、药品监督等部门选派部分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充实到一线以及各部门所属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