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假期管理制度.doc

格式:doc   大小:23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假期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27 文件大小:2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假期管理制度.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为了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医院请休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市、县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形势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一、各科室必须建立请休假登记本和排班登记本,以便查考。二、职工休假分为:公休假,法定假,年休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病假。三、法定假分为:(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四、各类假期管理规定:,法定假日除外,各科室负责人必须保证工作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予以准假,公休假须每季度清理,不得累计存休。)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息的,3天以内的持本院诊断证明方可进行;大于3天的须持二甲医院以上医生出具的病情证明方可进行。2)病假不能与其他假期相抵消。3)病假期间只领岗位工资及薪级工资,绩效按休假天数扣除。4)如病休大于6个月的,须每3个月交一次诊断证明,如连续6个月不交诊断证明又不告知具体情况的,停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如继续不回医院上班也不办其它手续的,上报主管局,按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在岗人员结婚可请婚假,法定婚龄结婚的以及再婚的可享婚假标准为3天;晚婚的即:女方满23周岁,男方满25周岁的可享婚假15天。婚假应一次性休完,逾期不补。2)婚假包括公休日与法定节假日。3)婚假期间绩效按休假天数扣除。)职工在岗人员产假标准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后初育为晚育,可享受上述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本人1个月工资的奖励,产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按产假连续计算。2)在岗女职工产后给予哺乳时间:即自上班之日起至婴儿满1周岁止,在此期间每月可多休假1天,但不得跨月使用,哺乳时间内一般不安排夜班,假期期内待遇不变。3)在岗女职工在怀孕期内,不安排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怀孕大于7个月(含7个月)的,不安排从事夜班工作。4)奖励性绩效按休产假天数扣除,基本工资不变。)人工流产:休假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节育环的休假17天,人工流产同时实行绝育手术的休假30天,以上休假时间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2)绩效按休假天数扣除,基本工资不变。)在岗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或共同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请丧假5天,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2)绩效按休假天数扣除,基本工资不变。)新参加工作或调入本院工作满2年以上的在岗人员,配偶或父母在省外或国外居住的可以请探亲假。2)已婚在岗人员探望配偶的,可每年休探亲假1次,假期为15天,未婚在岗人员探望父母的,可每年休探亲假1次,假期为10天。3)绩效按休假天数扣除,休假期间只领岗位工资及薪级工资。)在岗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由本人办理的,工作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可以请事假。2)事假2天以内的科室主任批准,3天以上的经主管院领导批准。3)事假期间不予发放工资,绩效按休假天数扣除,事假不得超过3个月。4)事假可以与其他假期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