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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县府办〔2017〕2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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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县府办〔2017〕2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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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县府办〔2017〕21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宜县府办〔2017〕21号宜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县推进建筑业及国有企业、政府投资建设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国有企业,县域各建筑企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县推进建筑业及国有企业、政府投资建设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宜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8日宜宾县推进建筑业及国有企业、政府投资建设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我县建筑业及国有企业、政府投资建设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宜人社办发〔2016〕166号)和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水利等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宜人社发〔2017〕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明确参保方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施工项目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此基础上,按自愿原则在商业保险机构参加商业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工伤保险费在项目所在地社保局缴纳。村道公路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乡镇政府和建设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主体责任。二、动态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管理,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建立建筑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帐,对项目施工期内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人员的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及时将信息报送项目所在地社保局。项目施工期内未纳入动态实名制管理的施工人员,受到伤害后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三、缴费比例确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确定缴费金额,以建筑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待建项目工伤保险费计缴公式为: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四、落实经费来源确保工伤保险经费来源,建设单位在工程概预算时按照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规定的工伤保险缴纳费率进行预算,并在工程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将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单独列支。对于已审定工程招标最高限价或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项目,原工伤保险费率不足部分,建设单位可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支取,确保工伤保险费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对工伤保险费用按规定不能单独列支的,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在涉及有人工费的项目投标报价中要列入工伤保险费用。五、保费征缴程序按照宜人社发〔2016〕123号文件要求,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在中标后,持《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合同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保局申报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施工单位凭社保局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