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发布
时间:2010-1-25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  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