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绵阳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19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绵阳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doc

上传人:593951664 2019/4/28 文件大小:1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绵阳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来访、电话的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兼工程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和督促依法处理。第三条:绵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质监站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受理、督促、责成和回复。各县(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文以及审查的设计文件的情况。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房屋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督促和责成责任方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保修的活动。第六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第七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后五年内并不超过保修期限,属于保修范围发生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所进行的工程质量投诉和投诉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其他类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按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保修范围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施工合同确定,对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用户购买住宅后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所致的质量缺陷(包括对他人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引起的投诉。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八条:用户在刚发现所属房屋出现质量缺陷后,应首先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反映。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建设受理、处理质量投诉的专项制度,设专责部门或专人负责,积极认真的组织、协调项目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好用户的投诉。上述单位不予受理或处理后用户不满意的,用户可向投诉受理机构进行投诉。凡建设单位不受理、处理用户有正当理由投诉的,记入不良记录。第九条:工程在交付给用户时,建设(开发)单位应按规定向用户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以及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第十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工程质量投诉范围:(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二)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通不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三)投诉事项已经受理过正在办理,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在提出同一事项的;(四)投诉受理机关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五)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所述质量缺陷的投诉;(六)涉及合同违约以及其他经济纠纷的投诉。(七)其他依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凡不属于本办法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到相应职位部门过单位投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投诉途径,包括地址及电话。第十一条:投诉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当到投诉受理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投诉人出示人身份证证明,阐明投诉理由、投诉目的、请求处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