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教育法规概述安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李宜江2009-08-13教育法规概述一、法律与教育二、教育法的原理三、教育法的内容、结构和体系四、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五、教育法的法律责任六、教育法的法律救济一、法律与教育法律,按马克思主义法学最一般的理解,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纪律规范、宗教规范、社会组织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权利和义务性普遍适用性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性法律与教育的基本关系法律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的,是社会发展到特定时期(阶级社会)的产物;教育也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的,学校教育也是社会发展到特定时期的产物(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初期)。法律一开始并没有介入教育,即使介入教育后,在现代教育产生之前,法律对教育的介入主要是间接的,而且作用相当薄弱。教育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的发展。经济的竞争、科技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教育的竞争。因此,世界各国都把教育放到了重要的位置。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通过法律这一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手段来实现对大规模的教育事业的调控和发展。社会发展从来不是自发的过程,尤其是经济的发展不会自动带来教育的发展,不会自动解决种种社会问题。必须通过一种社会的组织手段,来保证教育的协调发展,才能使教育真正发挥它在现代社会中应有的作用。因此教育法就是现代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理性选择,是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共同经验。至此,法律与教育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二、教育法的原理(一)教育法的含义(二)教育法的特点(三)教育法律关系(四)教育法的作用及局限性(五)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狭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权力部门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二)教育法的特点实质上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的统一对象上的确定性与广泛性的统一形式上的分散性与集中性的统一内容上的稳定性与易变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