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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法律援助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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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法律援助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29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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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法律援助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法律援助是指由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法律制度。第三条县司法局代表县人民政府主管本县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本县法律援助办事机构,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办事机构,职责是在县司法局的领导和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四条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和社会法律服务志愿者是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应当根据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所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受县司法局和县法律援助中心监督。      本办法所称受援人是指经批准获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辩护获得法律援助的被告人。第五条倡导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六条县内涉及法律援助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协助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人员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免收有关费用。第七条县级有关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要予以协作和支持,努力推动法律援助事业不断发展,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人等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第八条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法律援助形式第九条法律援助采取以下形式:(一)解答法律咨询;(二)代拟法律事务文书;(三)刑事案件辩护或代理;(四)民事诉讼案件代理;(五)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六)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七)公证证明;(八)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第三章法律援助范围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七)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第十一条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二条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