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0-04-1409:08::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不含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检测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未取得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乙级。甲级检测检验资质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认定。乙级检测检验资质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申请认定。取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的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及以下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范围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目录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未公布前,可按照省安监局公布的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执行。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并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甲级检测检验资质的条件和程序,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申请乙级检测检验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150万元;(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0%和10%;(四)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五)有满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六)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乙级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省安监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二)省安监局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