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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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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修正).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29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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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修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994年11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0月25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进行规划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外,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三)组织编制和审定村庄和集镇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四)对村庄、集镇的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及选址、定点。(五)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管理。(六)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并负责现场放样、验线。(三)对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第六条村庄、集镇的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包括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第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城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八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以及地质构造断裂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的村庄、集镇,应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编制防灾专业规划。第九条编制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应以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为依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和发展方向;道路、防洪、供热、供排水、消防、供电、通信、绿化、环境卫生等安排;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的确定;近期建设工程、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庄、集镇规划说明书中,应包括近期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和实施步骤等内容。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乡级人民政府在报送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时,须附送审报告、规划说明书、现状图、规划图。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须以公开形式批复乡级人民政府,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第十一条经批准公布的村庄、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各项建设须符合规划,确需变更的,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年,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远期规划期限为19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规划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因实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对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四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域内设立企业,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投资在5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