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延边州财政局延边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延边州城市信用社联合社 延州银发〔2006〕82号 关于印发《延边州小额担保 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市信用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政策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006]102号),为促进延边州就业再就业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深入开展,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会同州财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城市信用社联合社,结合延边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际情况,共同制定了《延边州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经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延边州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         延边州财政局   延边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延边州城市信用联社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信贷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 管理办法 通知抄 报:长春中心支行联系人:许亮     联系电话:0433-2902980    (共印80份)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办公室    2006年4月11日印发附件:延边州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精神,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有关规定,依照《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为改进和完善延边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全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结合延边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延边州境内开办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均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各县(市)政府组建的或其指定的担保机构和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经办社),均可办理本辖区内(包括镇、乡)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州劳动保障部门组建的担保机构及与其合作的经办社,可在全州范围内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境外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办企业和能够吸纳规定比例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且呈带动就业倍增效应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是指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三)高校毕业生。是指持有从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有效证件的应届毕业生。(四)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就业登录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经有关培训机构组织创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的城镇劳动者。(五)境外就业人员。是指延边州内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组织到境外就业的具有延边州内户籍的人员。(六)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是指以组织起来就业的形式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就业再就业兴办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明确的法定代表人。(七)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是指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其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第五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小额担保贷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