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7-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 船舶机务管理; (二) 船舶海务管理; (三) 船舶检修,保养; (四) 船员配给、管理; (五) 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 其他船舶管理服务。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 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 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其他相 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 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组织章程; (四) 名称登记证书; (五) 验资证明; (六) 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 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