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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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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29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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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992年10月3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2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秩序,充分发挥房屋租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管理工作。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三)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四)宾馆、饭店、招待所改变旅栈业使用性质,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非旅栈业经营活动用房的; (五)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第三条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产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和房产所有单位自管的公房出租给居民和本单位职工做住宅用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房屋修膳责任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房屋租赁合同和当事人的合法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合法产权证件或者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或者产权不清的; (三)损坏严重使用不安全的; (四)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五)违章建筑和无临时建筑许可证的临时建筑的房屋;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租赁的其他房屋。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章租赁: (一)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 (二)匿报房租、收取变相租金或者其他额外费用的; (三)以房屋作为主要条件与他人或者单位建立联合体关系、签订合同时不载明租金的; (四)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出租房屋的。第八条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方的责任。出租方对出租的房屋及设备,应当及时检查维修,确保使用安全。因修缮不及时造成承租方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出租方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经与承租方协商可以双方合修或者由承租方垫修,承租方付出的修缮费可以折抵房屋租金或者由出租方以其他方式偿还。第九条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方不得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