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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绩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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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绩效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29 文件大小:1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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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绩效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县(市、区)局机关各部门、基层单位及其岗位工作人员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局重要决策部署,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干部评价管理体系,根据省局《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意见》(冀地税发〔2012〕号)要求,结合县(市、区)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绩效管理以确保省局重要决策部署落实为根本,以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增强干部责任意识、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有效防范税收风险为核心,以“科学公正、简便易行、全员参与、自我管理”为方向,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计划、绩效监控、绩效考评、绩效改进管理机制,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而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三条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重点突出。紧紧围绕“三优两促进”总体思路,科学分解组织目标,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基本工作与重点工作共进,履行职责与创新突破并重,确保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二)全员参与,注重沟通。坚持民主性原则,鼓励和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绩效目标指标的建立,并将双向沟通贯穿绩效管理工作各个环节,从而引导价值认同,培训行为遵从,促进目标达成。(三)过程管理,持续改进。强化目标执行过程中的过程考量和节点控制,全程监控,即时预警,引导目标实现;全面诊断考评结果,深入分析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完善工作,做到过程控制与结果提升并重。(四)公平公正,科学激励。考评标准切合实际、兼顾差异,考评方法科学合理、规范可行,考评结果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结果合理运用,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最终实现个人绩效与组织绩效的同步提升。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局对机关各科室(以下统称部门)及其岗位工作人员,下设征收分局、管理分局、稽查局(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岗位工作人员的绩效管理。第五条县(市、区)局成立绩效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局领导任副主任,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及重大事项的审议。绩效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设在县(市、区)局人事政工科,负责组织和实施绩效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提交县(市、区)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绩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并明确1名兼职绩效管理员(以下简称绩效员),负责本单位(部门)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二章绩效计划第六条县(市、区)局《绩效计划书》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各单位(部门)根据县(市、区)局和市局对口部门的基本工作目标,结合单位(部门)职责,梳理形成本单位(部门)基本工作目标;根据县(市、区)局和市局对口部门的重点工作目标,梳理形成本单位(部门)重点工作目标。根据基本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目标,各单位(部门)组织编写本单位(部门)相应的绩效指标。第七条依据本单位(部门)和市局对口部门各岗位的绩效目标及指标,结合岗位职责,单位(部门)负责人组织各岗位工作人员设定本岗位的绩效目标,并据此编写相应的绩效指标。第八条各岗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方面的绩效指标,由省局绩效处、监察室统一编写。第九条编制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目标导向、指标支撑。紧紧围绕“三优两促进”总体战略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建立绩效目标及相应的绩效指标。绩效目标全面引领工作导向,每一个目标相应分解成若干指标,每一个指标对应一个评价标准。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一脉相承、密切关联。(二)明确具体,切实可行。坚持“跳一跳,摘得到”原则,结合地税实际,从时间、数量、质量等多个维度,参照上级要求、参考同行数据和历史数据,设定明晰具体的绩效目标内容和指标标准,确定合理的指标权重。(三)方法科学,简便实用。注重定量与定性的有机结合,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尽量细化、流程化,尽可能减少主观单维度评价,数据方式简单合理、易于操作,做到可采集、可监控、可察验。(四)结合实际,适时调整。按照“符合实际、动态管理”原则,省局临时部署重点工作及时纳入管理范围,重大客观原因造成绩效目标无法执行的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年度绩效目标重新进行指标赋分,并设定评分标准,真正实现管理内容与实际情况高度契合。(五)广泛参与,双向沟通。坚持民主性原则,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征求局内各部门及岗位工作人员意见建议,进行持续不断的双向沟通并逐步形成共识、达成一致,从而引导价值认同,培训行为遵从,推动目标实现。第十条各单位(部门)梳理的工作目标和编写的考评指标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送人事政工科。人事政工科整理形成《单位绩效计划书》、《部门绩效计划书》和《岗位绩效计划书》,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市局绩效管理科(处)。绩效管理科(处)审定后,连同各岗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方面的指标一并下发。第十一条根据县(市、区)局承接的由省局会议议定且需督查督办逐级下达的临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