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船舶清舱检验机构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23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船舶清舱检验机构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29 文件大小:2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船舶清舱检验机构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02-09【正文】船舶清舱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1条  为管理船舶清舱检验机构,以维护港区及解体或修理劳工之安全,订定本办法。第2条  中央劳工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劳工主管机关)与中央商港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商港主管机关)会衔指定之船舶清舱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办理左列船舶清舱后之检验(以下简称检验): 一油轮之解体或货舱、燃油舱须动火修理者。二天然气、化学液体或冷冻船舶之货舱、燃油舱须动火修理者。第3条  检验机构应具备左列要件: 一固定之办事处所。二左列必要之检验设备及防护用具: (一)每一检验人员应配有棉质或布质工作服、安全帽、长筒胶鞋或安全鞋、安全带、安全索。(二)足敷检验工作需要之氧气、可燃性气体、一氧化碳、有毒性气体(硫化氢等)测定器、量油尺。(三)空气呼吸器及其他急救器材。(四)其他经劳工主管机关或商港主管机关指定者。三设有内部组织层次属于一级之检验专责单位,并置合格检验业务主管一人,及足敷检验地区所需之合格检验人员三人以上。四其他经劳工主管机关或商港主管机关认有必要者。第4条  检验机构之指定程序,依左列规定: 一由劳工主管机关公开受理合于前条规定之行政机关、学术机构、专业机构或法人团体之申请。二申请人应填具检验机构设置申请表(如附表一),检附左列文件向劳工主管机关申请,经会同商港主管机关审查认可后,以书面指定并公告之。(一)组织章程。(二)财务报告书。(三)收支预算书。(四)工作计划书,其内容包括左列事项: 1计划缘起。 2检验区域。 3检验船舶种类及项目。 4检验程序:人员编组及分工、标准作业方法。 5紧急灾害防止应变计划。 6其他工作计划相关事项。(五)检验业务主管资格证明文件。(六)检验人员资格证明文件。(七)其他兼营业务概况。(备注:附表一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83年5月版(三五)24481~24482页) 第5条  检验有关业务文件至少应保存十年。第6条  检验机构应按月向当地劳工检查机构提出检验业务报告。第7条  检验机构不得泄漏因业务所持有或知悉之秘密。第8条  检验机构应据实申报检验结果。第9条  检验机构应具备簿册记载左列事项: 一申请单位之名称、地址及电话。二检验船舶之船名、船籍、载重吨位及清舱前装载货品之种类。三检验日期、检验范围及检验结果。四其他检验相关事项。第10条  检验机构拟变更检验区域或船舶种类及项目时,应向劳工主管机关申请核准。但增加检验区域或范围时,应依第四条规定程序办理。第11条  检验机构拟停止检验业务时,应于三个月前向劳工主管机关申请报备。第12条  检验业务主管应具左列资格之一: 一曾任油轮船长二年以上者。二专科以上工程科系毕业,具油轮清舱、修理或管理十年以上工作经验者。三曾任检验人员五年以上者。第13条  检验业务主管之任务如左: 一综理检验业务,并对检验机构代表人负责。二规划检验业务。三指挥、监督检验人员实施检验。四审查检验结果及报告。五其他经劳工主管机关或商港主管机关规定之任务。第14条  检验人员应具备左列资格之一: 一曾任油轮大副二年以上,并具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资格以上者。二曾任劳工检查员二年以上,并具船舶检查经验者。三专科以上工程科系毕业,具油轮清舱、修理三年以上经验,并具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以上资格者。四本办法发布前,专科以上工程科系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