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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类担保公司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29 文件大小:18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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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类担保公司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银中小企〔2011〕10号关于下发《天津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行、中心支行,总行营业部、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为推动我行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发展,进一步细化、规范管理和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总行重新修订了《天津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并总行重新修订了《天津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经总行风险控制委员会2011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总行2011年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一季度例会授权,重新修订了《天津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并贯彻执行:1、各机构要对本办法通知给予高度重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组织领导班子、管理和营销人员对文件规定和操作流程进行认真学****深入理解和准确掌握。2、修订后的《天津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按照“营销、主办与管理”一致的原则,实行总行监督、分级行、分行(中心支行)两级管理制,对担保机构的合作准入、指标监测和担保保证金管理的要求及相关担保业务的管理等进行了调整。为了与各级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相匹配,总行将对信贷系统中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管理模块进行调整。为避免对担保业务造成影响,在系统调整完毕前,各担保机构担保保证金存储、额度核定、支取、扣划等工作仍按照现有流程操作。各分行、中心支行要对所辖作业机构做好传达,确保过渡期内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3、按照以下要求落实相关资料的备案工作:(1)自本通知下发5日内,滨海分行、成都分行、各中心支行、总行营业部须确定担保机构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报总行备案;(2)自本通知下发30日内,滨海分行、成都分行、各中心支行、总行营业部须根据本办法合理设定自身合作区域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控制标准、管理部门职责等,制定操作性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管理细则》,报总行备案;(3)鉴于北京、上海、唐山、济南异地分行已于2010年完成上述资料的报备工作,如无调整此次可不再重复备案。3、自本通知下发5日内,滨海分行、各中心支行、总行营业部须将确定的担保机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报总行备案,鉴于异地分行已于2010年完成报备工作,如无调整此次可不再重复备案。4、应充分利用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营销,有效提升我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平台的应用效果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渠道,组织业务营销,更好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姿服务。。5、在业务开办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总行中小企业业务部联系反馈。特此通知。附件:《天津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五六四月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主题词: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通知本行发送:行领导,风险管理部、授信管理部、公司业务一部、公司业务二部、公司业务三部、国际业务部、会计结算部、稽核部、法律与合规部、中小企业业务部打字:闫津娜校对:王亚东天津银行2011年6月22日印发附件:天津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进一步提高我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设立,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以下简称担保业务),并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专业化融资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跨区域经营的担保机构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区域经营的全国性担保机构;本办法所称区域性担保机构是指服务于某一行政区域、园区、集团、市场内企业的担保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受保企业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机构依法承担合同约定担保责任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机构是指受理担保机构提出的合作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申请的分支机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作业机构是指天津银行所辖的,与担保机构开展具体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分支机构。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管理部门是指总行中小企业业务部和各分行、中心支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与担保机构合作及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二章合作担保机构的准入第七条与我行合作的担保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1、执有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2、经营期限、经营业绩应满足以下条件:(1)跨区域经营的全国性担保机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2年以上,并且最近2年连续盈利;(2)区域性担保机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1年以上,有一定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经营业绩;(3)对于区域性政府财政控股类担保机构,可适当放宽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