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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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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29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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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襄垣县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城区、建制镇以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实行政府授权实体运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以下简称收购)取得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配置土地资源。第四条襄垣县收购储备中心是在县政府指定的土地收购储备主体,隶属襄垣县国土资源局,受县政府委托在襄垣县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收购、储备和供应土地。第五条经营性用地或工业项目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禁止划拨供地。协议出让土地的,应当经县政府批准。第六条在本县规划区范围内,凡国家、集体、个人进行非农建设(宅基地除外),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使用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征为国有土地。第七条县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资委、公安、各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八条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第九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县国有资源、规划、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根据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县政府批准。第十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计划;第十一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据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一)项目概况;(二)项目用地规模;(三)项目规划条件(四)土地前期开发的主要内容;(五)成本测算;(六)资金计划安排;(七)其他附件;第三章收购、储备第十三条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十四条使用权不明的土地、政府征用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储备。第十五条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收购储备手续:(一)方案报批。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有县国有资源部门会同县土地储备中心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县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批准。(二)通知收回。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县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建设用地权收回通知》。(三)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合同》,支付补偿费,再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四)储备入库。收回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五)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收回。第十六条收购国有建设用地的一般程序: (一)确定收购宗地对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收购宗地对象,报县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被收购土地单位下达收购土地通知书。(二)权属核查。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所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三)费用测算。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收购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包括城市拆迁改造涉及的居民住房)的补偿费用进行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四)收购方案报批。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县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批准。(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六)收购补偿。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七)权属变更。县土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