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地方统计法规基础知识一、地方统计法规的概念地方统计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实施于本地区的统计行为规范。1993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并于1994年4月1日起实施。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据此作了修正。《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属本市地方统计法规。二、本市地方统计立法的目的本市地方统计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本市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2、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3、真实反映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三、地方统计法规的特点地方统计法规与其他统计法律规范相比,有以下三个特点:1、地方统计法规必须是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2、地方统计法规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其效力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或在特定范围内有效;3、地方统计法规的效力等级,低于统计法律,也低于行政统计法规。四、统计行政规章的概念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一是地方统计行政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统计行政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本市现行的地方统计行政规章有两个,即《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五四、本市对统计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工作的主管机构,对本市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市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设置统计机构或者指定兼管统计业务的机构,配合市统计局做好统计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对本区、县的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在统计业务上以市统计局的领导为主。区、县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可以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做好统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助理主管统计业务。街道办事处设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六五、本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市统计局对本市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2、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本区、县的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3、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4、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根据上述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1、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任务,保守国家秘密;2、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属于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家庭或者法人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七六、本市对于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表的制订和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1、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新开展的全市性统计调查项目,由市统计局决定执行,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市统计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国家规定的、常规性的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2、全市性统计调查表,由市统计局制订,或者由市统计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制订。 3、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下发的专业性统计调查表,调查范围属本部门管辖的,由该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范围超出本部门管辖的,由该部门拟定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4、地区性统计调查表,由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订,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5、市和区、县非常设机构需要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七、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1、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违反统计制度,多报统计数字。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违反统计制度,少报或者不报统计数字。(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伪造统计资料,是指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捏造虚假的原始资料或者统计资料。篡改统计资料,是指利用职权或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符合统计制度的统计资料。(3)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指明确表示不上报统计法规、制度规定应当上报的统计资料,或者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或者不在《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或者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4)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指同1个填报单位在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