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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docx

上传人:一花一世 2019/4/30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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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概说(一)沿革正当防卫制度对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止犯罪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当防卫的行使与法律保障,不仅可以鼓励人民见义勇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而且对于公民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时能有效的采取措施防止侵害而不触及刑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正当防卫必须要有很明确的法律加以规定,否则就会误导人民,甚至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作为实施违法行为、逃避处罚的借口。基于此,我国刑法学界的法学家们和司法实务工作者们在不断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只是一个历时长久,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1、在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第五条中,对正当防卫做了这样的规定:“为了防卫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的人身和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犯罪侵害,不得已而对犯罪人实行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但是防卫行为显然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认为是犯罪,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个规定实际上对人民行使正当防卫权非常不利。首先,他把正当防卫的起因限定为“犯罪侵害”,其次,其把正当防卫的前提限定为“不得已”,这两个条件将正当防卫的条件限定的太死,导致人民对何时该行使正当防卫权,对怎样的行为才能行使正当防卫权有着不同的理解。因此,该草案不利于人民正确理解正当防卫权。2、基于此,在1957年的《刑法草案》第22稿第17条中,将正当防卫权的内容修改为“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不要限度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个规定就较1954年的草案要合理的多。3、1979年《刑法》第17条在充分肯定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项权益的基础上,确立了对因防卫过当而犯罪的采取必须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其基本精神完全正确。4、1997年《刑法》更进一步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强化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其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较之以前主要有这么几个变化:(1)、突出了对国家利益的保护;(2)、明确了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明确了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手段;(3)、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4)、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二)概念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表示“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力所为之行为”。其与紧急避难、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中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与特征(一)正当防卫的要件1、必要条件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