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现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对符合要求的相关企业,可以就申报方案进行充分准备,我区将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试点对象。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近期我们将组织小企业和拟申请为主发起人试点对象的单位进行座谈,帮助试点对象根据企业有小额贷款要求做好前期的调研。具体事项如下:一、会议地点:滨江区江南大道区会展中心3楼二、会议时间:2008年8月8日(星期五)上午9点三、会议内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座谈会四、参加人员:拟申请为试点对象的单位(主发起人、相关参股股东)和有小额贷款需求的企业请你单位相关负责人出席,并将参会人员名单于8月7日(星期四)上午11点前传真或EMAL我局。联系人:章建庆、朱继联系电话/传真:8770220587702220**********EML:hzzjq@附件1:回执附件2: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杭州高新区发改局(金融办)二OO八年八月四日附件1:回执单位名称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附件2: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第五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