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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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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2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 3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3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 4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第四十七条(修正前) 4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 5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 5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5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 5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6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7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7五、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宏观面的影响 81、与新型城镇化理论遥相呼应,使城镇化进程更稳健、有序 82、低成本、快速城镇化过程宣告结束 8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91、该草案可能会促使更多城市房产税政策的出台 92、城区补偿相对到位,影响较小;对小城镇及远郊农村征地价格影响较大 103、该草案有利于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有效供给,促进需求 104、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将更加稳健、需求更加旺盛 10七、结论及建议 11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开创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局面。时代在发展,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加快,深圳、上海等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全国各地也相继仿效。土地有偿使用已成为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适应这一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该修正案,删去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中“禁止土地出租”的规定,同时在该条款中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同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修正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了“禁止出租土地”的内容,并增加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内容。同时,为适应新形势下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非法转让土地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处罚、处罚程序等内容也进行了修改。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修改规定,奠定了这一时期土地立法的基调,那就是一切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服务。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90年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管理城市土地的一部重要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于1994年7月正式出台,该法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形势的发展,198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需要,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开发区热、房地产热导致耕地面积锐减,人地矛盾日益尖锐。面对经济形势的变化,《土地管理法》呈现出了局限性,例如: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缺乏严格的法律限制、对土地违法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体制和手段、对土地征用缺乏严格的法律限制且比较分散,以及对国有土地资源和市场管理缺乏明确的规定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党中央、国务院于1997年4月15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即通称的中央11号文件)。在这个文件中,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措施,决定在冻结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同时,完成《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工作,同时也提出了修订《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原则。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施行。这次修订,不是个别条文的变动,而是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重大变革,是土地管理思想发生根本转变的集中体现。它是除宪法等基本法律外,第一部在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方面对原法进行全面修订的法律,是第一部经过全民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法律。《土地管理法》在修订过程中,草案全文在社会上公开,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了全民讨论,共收到人民来信675件,充分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第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