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犯罪,是否应当法外施情?【案情介绍】被告人徐某,男,浙江省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总经理。2002年5月26日晚,徐某因琐事与妻子丁某发生争吵。争吵中,徐某用手扼住丁某颈部,致丁窒息死亡。后徐某将丁某尸体肢解,抛至公司地下室消防蓄水池内。同月29日,徐某潜逃至外地,后被抓获。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某是国内纺织行业的专家,在中国纺织技术领域作出很多重大贡献,业内有着广泛的认同,在纺织行业也拥有极高的知名度。他申报的国家专利有10项;他主编的《中国轻纺面料图集》,填补了国内空白;他组织开发的印花电脑设计分色软件,是当时国内少有的可参与国际竞争的专业软件,仅在绍兴县推广后,每年轻纺业增加的附加值就达35亿元;某个科研项目,国家的两个五年计划都没有攻破,徐某仅用两年时间就一举攻克;在关押期间,他还完成了3项实用新型技术。因此,在法院审理期间,近二百人上书法院,提出徐某为中国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请求从轻处罚。上书人中既有科技工作者,也有官员和普通公民。徐某本人对一审判决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因家庭纠纷而采用扼颈的方法杀死妻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评析】法院对“科技精英”徐某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我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总的原则,在刑法适用上必须严格贯彻。《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根据这个规定,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职位高低、才能贡献的大小,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都要追究刑事责任。第一,定罪上一律平等。不能因有的犯罪人地位高、功劳大而定轻罪。第二,在量刑上也要平等。犯同样的罪,并且具有同样的犯罪情节的,都要同罪同罚。第三,在执行刑罚时也一律平等,凡罪行和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的执行都要一样,不能因为权势地位或富裕程度等使一部分人搞特殊。本案中,徐某的确具有很高的才能,为国家作出的贡献也很大。他被判处死刑的确也很可惜。但是,专家的才能和贡献,并不是适用刑罚的标准。无论他有多大的贡献,在适用刑法时是同普通人一样的。2外国人在我国犯罪,能用我国刑法处理吗?【案情介绍】被告人穆罕默德·伊玛米,男,25岁,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籍。他先后4次持变造的巴基斯坦国护照非法进入我国境内,并于中国银行北京市建国门外币兑换所及“昆仑饭店”、“西苑饭店”等十多家饭店的外汇兑换处,采取模仿旅行支票上原所有人签字的手段,先后5次用已挂失的旅行支票,骗兑人民币外汇兑换券27万多元,赃款大部分被挥霍。法院认定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其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附加驱逐出境。【法律评析】本案中,被告人是外国人,法院为什么也能用我国刑法对他进行定罪量刑?这就涉及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也就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什么地方和什么人有管辖权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几个原则。其中一个是属地管辖原则,就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该国刑法。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所说的我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殊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二是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三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我国全国性的刑法对香港、澳门没有适用效力。(2)《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另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凡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3)《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例如,在国外伪造人民币而在我国内使用,适用我国刑法。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人虽是外国人,但在我国境内犯罪,应适用我国刑法。在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上,除了上述属地管辖原则外,还有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属人管辖原则,就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