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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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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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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乌当区政府门户网站|更新时间:2008-10-07 | 来源:乌当区民政局字号:【大】【中】【小】【复制本页地址】【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殡葬管理、殡葬服务的单位以及办理丧事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的主管部门。公安、规划、城管、工商、卫生、土地、林业、环保、民族和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死者所在单位,应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劝阻、制止和举报。维护和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火化管理第五条本市为实行火葬的区域。本市居(村)民和外来人员死亡后,遗体均应实行火化。个别远离公路、交通不便的村寨,经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定为暂不实行火葬的区域。暂不实行火葬区域内的人员死亡后,遗体可以不火化。第六条回族人员死亡后,遗体可以不火化。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七条在本市兴建悼念馆须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殡仪馆由市民政部门兴建。建立殡仪馆、悼念馆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办理手续。殡仪馆、悼念馆向社会提供殡葬服务。第八条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火化,须凭死者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和无名尸体火化,须凭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第九条除暂不实行火葬的区域外,本市城区人员死亡后,死者亲属应在48小时内与殡仪馆、悼念馆联系接运遗体。郊区应在72小时内与殡仪馆、悼念馆联系接运遗体。殡仪馆、悼念馆接到死者的亲属的通知,应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遗体运至殡仪馆后,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运出。第十条经卫生防疫部门确认患有甲类及其它严重传染性疾病的患者死亡,其所在单位和亲属不得举行遗体告别活动,由卫生防疫部门通知殡仪馆火化。第十一条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移至殡仪馆后,应及时火化,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5日。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因办案需要存放在殡仪馆的,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确需延期存放的,由办案单位持市级以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殡仪馆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公墓管理第十二条公墓是社会提供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骨灰可以葬入公墓或送骨灰寄存场所寄存;也可以由死者亲属深埋、抛撒野外或自行存放。禁止乱埋乱葬、骨灰入棺土葬。第十三条建立公墓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或林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和水资源保护区建立公墓。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是非赢利性的社会福利事业,由殡葬事业单位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建立,并依法办理有关建设、用地手续。第十五条建立经营性公墓,须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与外国人、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须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持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土地、工商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未办理规划、土地、工商手续的,不得经营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