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省财政厅苏环计〔2005〕16号苏财建〔2005〕5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环保局、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根据《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苏财建〔2005〕31号),在原《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3〕19号)和《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3〕44号)的基础上,制订了《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原《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3〕19号)停止执行。附件:《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二○○五年六月十一日主题词: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通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5年6月11日印发共印180份附件: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两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两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面管理,各市、县环保、财政部门配合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对资助项目实施管理。第二章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第三条项目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是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单位。2、申报单位近两年来除因非人为因素超标排放污染物外无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3、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具有较好的资信等级、配套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实施能力。4、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或已具备开工条件。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第四条项目申报材料1、项目基本材料(1)填写完毕的《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或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一,格式从省环保厅网站省财政厅网站得)。(2)出具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权机关批复文件复印件,须进行环评的还应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复印件。(3)提供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包括单位自筹资金、配套的财政性资金等)的市、县财政部门证明文件,项目最新进展情况的市、县环保部门证明文件。(4)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6)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营业执照等复印件。2、特殊项目材料(1)技术改造、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项目,须附经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2)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须提供环保科技项目设计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委托方合作协议、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环保产品和清洁生产工艺研究开发项目,须提供环保科技项目设计书。(3)环保政策研究项目,须提供环保科技项目设计书及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的证明文件,同时须提供详细的经费预算及技术方案。3、其它必要的辅助材料申报单位认为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它补充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规划的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银行信用证明、项目或技术评估意见等。第五条同一年度,项目申报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如果当年未被安排两项资金资助,下一年度可继续申报,但需重新填报《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或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补充项目最新进展情况说明和已改变的信息材料。对末改变的信息材料可不必再报送。第三章项目的评审第六条项目评审工作分批集中进行。每年评审工作最迟于10月底结束。第七条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建立两项资金评审专家库,向社会征集评审专家,专家有关信息纳入专家库并进行动态维护和管理。第八条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并最终确定资助项目。项目评审程序为:1、项目初审。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5]31号)、两项资金申报指南和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对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提交专家评估。2、专家评估。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共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集中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