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市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市级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先在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下列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是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二)市属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市属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四)其他非经营性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上款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推行代建制。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资金使用和投资评审的管理和监督。市住建、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第七条代建项目的预决(结)算评审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项目预、结算分别作为项目招标控制价与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第八条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审批程序,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其他各项规定。第二章组织实施部门、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第九条代建项目组织实施部门的确定:(一)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组织实施部门;(二)使用单位本身为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该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职责;(三)没有使用单位或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作为组织实施部门并履行使用单位职责;(四)根据实际情况,需由使用单位履行组织实施部门职责的,由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同意。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二)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和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代建合同;(三)会同项目使用单位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监理合同;(四)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五)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 (六)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七)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和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八)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第十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招标代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等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三)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有专门的规章制度。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事故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第十二条市住建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