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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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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5/1 文件大小:10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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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教学管理,严格教学纪律,保障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二条教学事故指:由于教学管理人员、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保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进程和教学秩序等受到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第三条根据事故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一般教学事故是指行为人的失误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进程和教学秩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严重教学事故是指行为人的严重失误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进程和教学秩序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重大教学事故是指行为人的重大失误或主观直接过错,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进程和教学秩序等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第二章教学事故类别与描述第四条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三种类型。每类包含: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和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三个级别。第五条教学事故的具体类别与描述见《教学事故分类和描述表》(附件一)。第三章教学事故认定第六条85分以上为优秀;76-85分为良好;60-75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教务处为组织认定教学事故的责任单位。第七条教学事故认定程序:,事故当事人、知情人、发现人或相应单位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教务处。,并立即采取措施,尽量弥补由于教学事故带来的损失。,由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责成当事人写出“情况说明”,当事人所在单位意见签署单位意见。,依据《教学事故分类和描述表》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教学事故通知单》,交事故当事人签收。,在收到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向督导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由督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复议。复议时须5名及其以上督导委员会委员参加,事故当事人可以到场说明情况,教务处人员亦可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复议结论应当场宣布,如果复议结论与前述《事故认定表》中的认定结论相佐,以复议结论为准,并附改变结论的主要原因。《教学事故认定表》及其他相关材料送人事处。第四章教学事故处理第八条人事处为实施教学事故处理的责任单位。人事处设专人负责教学事故的处理。第九条院长办公会对教学事故做出处理决定。第十条教学事故的处理: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一次性处罚100元,二级单位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在全院内通报批评;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一次性处罚200元,学院主管院长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在全院内通报批评;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一次性处罚400元,学院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通报,并给与行政警告处分。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当学年度考核评优、评选先进、职务晋升时实行一票否决。如果在一学期内连续两次构成严重教学事故(Ⅱ级)或一年内连续两次构成重大教学事故(Ⅲ级),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及其以上行政处分,并调离教学、管理或相应岗位。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所在单位在当学年度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如果教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事故责任人需承担经济责任,予以一定的经济赔偿。如果触犯法律法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对发生教学事故的课时教师,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按上述办法执行,只是涉及行政的问题改为缓聘、解聘和不聘。第十二条对事实准确,而拒不承认错误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事故责任人,将加重处理。第十三条教学事故处理程序: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部门应及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凡隐瞒教学事故不报的,经查实,视为一级教学事故。对于三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教学事故的核查、处理和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报送人事处。对一、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牵头,各系及相关部门配合,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组,具体负责教学事故的核查、处理;由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事故认定处理结果,由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教学事故认定后,人事处牵头执行行政处分,并通知财务处执行经济处罚。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进行申诉并附本人申诉材料;对于三级教学事故的申诉由所在部门受理;对于一、二级教学事故的申诉,由教务处受理;事故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学院有关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后的复核结论,并将复核处理决定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第五章教学事故举报第十四条校内外任何人员皆可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反映或举报已发生的教学事故。第十五条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