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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快餐业经营式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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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快餐业经营式论文.doc

上传人:653072647 2019/5/1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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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快餐业经营式论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连锁快餐业经营模式论文一、子公司模式目前,我国的快餐连锁企业,各门店规模不大,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1年末单个门店平均人数为51人,平均年收入为万元,大部分都符合小微型企业标准。连锁快餐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将已过开业期、持续稳定盈利门店设立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充分利用国家对小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于一些亏损门店,特别是新成立的门店,因为存在门店装修和开办费,容易形成亏损,可以设立为分公司,以抵消总公司所产生的盈利。[例1]某全国快餐连锁企业C公司在各地有连锁门店100家,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利润总额为3400万元,总公司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80家盈利门店利润总额总计为3000万元,50家亏损门店亏损额总计为600万元。1、如果将盈利门店设立为子公司,亏损门店设立为分公司,则C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为: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25%=100。子公司缴纳所得税=3000×20%×1/2=300。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小微型企业可以按照20%的税率减半征收。总、子公司共缴纳所得税为100+300=400。2、如果门店设立为分公司,则C公司及各分公司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全部所得额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每年应纳所得税=×25%=850。纳税筹划纳税类39此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多纳税款450万元,纳税额是第一种方案的倍。可见,通过不同经营情况设立分、子公司,可以使企业获得较大税收优惠。二、业务分立模式连锁餐饮业为保证食品质量,打造“放心厨房”,往往会延伸其发展产业链,开展种植、饲养为主的原材料基地建设。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涉及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幅度也比较大,应充分利用优惠政策,获取较高税收利益。1、自营农产品。连锁快餐企业一般将自营生产的农产品,用于中央厨房生产加工食品后配送至连锁门店。[例2]连锁餐饮C公司需要向全国分子公司餐饮配送,成立了一家中央厨房Z公司,负责加工食品和配送,本年自产农产品成本价为600万元,市场价为1000万元,加工后配送价格为市场价格加成20%,即1200万元,C公司因自产农产品所需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款计算如下:增值税销项税=1200×17%=204。企业增值税进项税=0,自产农产品在种植期使用的农药、肥料等农资产品属于免税产品,不能获取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扣。应纳增值税=204-0=204。企业所得税=×25%=150。自产农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加工,属于内部存货转移,计算所得税时,只能扣除实际发生成本600万元。Z公司应此项业务所需要缴纳的税款为354万元。2、分立经营。将农产品种植、饲养等业务与生产加工食品业务分立,投资新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H公司负责农产品的生产,成熟后再将农产品以销售形式卖给中央厨房,接上例,H、Z公司因自产农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款将大幅降低,具体计算如下:H公司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1000×0%=0,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H公司增值税进项税=0元,销售免税产品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应纳增值税=0-0=0。所得税=×0%=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Z公司增值税销项税=1200×17%=204。增值税进项税=1000×13%=130,购买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13%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应纳增值税=204-130=74。企业所得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