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宣武分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一、法定的行政机关(一)主体名称: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宣武分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章第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察、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无三、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无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无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宣武分局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2月22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94年6月4日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宣武分局行政处罚(共7项)一、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仔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的规定处罚。二、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三、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五、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