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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精品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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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精品资料.doc

上传人:雾里看花 2019/5/3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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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及目的) 为了加强对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管理,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以下简称高毒场所) 第三条(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高毒场所的用人单位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高毒场所,必须向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用人单位不得使用高毒物品。第四条(前置条件) 用人单位高毒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第五条(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第六条(责任承诺) 凡领取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承诺并承担责任,保证符合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第七条(禁止转移) 用人单位不得将使用高毒物品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第二章发证条件第八条(作业环境要求) 高毒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高毒场所与生活场所和其他工作场所有效隔离。高毒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区域警戒线。高毒场所配备相应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第九条(健康保护) 高毒场所应有严格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并配备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高毒场所的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高毒场所的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持健康证上岗。第十条(组织管理) 设置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及专业人员。建立高毒场所工艺操作规程、安全卫生守则和岗位责任制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培训教育) 高毒场所的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职业卫生培训管理规定》接受职业中毒防护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教育。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方能上岗,单位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有培训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危害评价) 高毒场所在投产前必须经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评价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十三条(高毒物品管理) 作业场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及有关的安全卫生要求。用人单位在采购高毒物品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合格证明。高毒物品的储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章发证程序第十四条(申报资料) 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二)高毒场所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卫生防护设备图; (三)单位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培训证明; (四)高毒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证明; (五)高毒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材料; (六)高毒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使用高毒物品名单、用量; (八)高毒物品来源及相应的毒性资料;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