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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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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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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丰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机制,规范我市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公开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发改、国资、财政、建设、国土、公路、交通、水利、卫生、监察等部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起草制定和执行招投标管理的行业性政策和规定;(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进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应派员进驻交易现场实施监督;(三)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资评审制度,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标前预算和工程结算及工程变更评审;(四)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五)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察。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履行以下职能:(一)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安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二)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进场交易的服务和场内管理办法;(三)统一收集、存贮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四)负责对不进场交易行为的核查,对确因条件不能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提供可在中心场外交易的证明;(五)负责市本级(包括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基地、总部经济基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六)负责对进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中介代理机构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七)负责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工作制度,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秩序,对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八)受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活动的投诉,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稽查;(九)签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场内成交确认凭证;(十)负责为交易各方进场办理交易业务提供场所和服务,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和政策、法规、技术咨询服务;(十一)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场地,按规定负责收取各类综合服务费;(十二)负责对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履行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能。第五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严守规则,全程监管的运作模式。(一)统一进场。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监督、中介、交易服务活动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上进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主体统一进场交易,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统一进场行使各自职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招(中)标公告统一在指定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发布;(二)管办分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