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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水中望月 2019/5/4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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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肅公诉意见书蚃聿被告人:魏娟,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漯河人,现居住于珠海市香洲区创亚路10号2栋2单元402房,于2006年1月11日凌晨因本案被捕莇蒃起诉书:珠刑公诉字【2006】第88号莂膈审判长、审判员: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我(们)受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膅一、关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膁围绕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向法庭证明了被告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过程。为使法庭对被告人触犯故意伤害罪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结合相关证据作如下阐述:芈2002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多次殴打其雇佣的保姆(即:被害人蔡敏敏),致使被害人受到身体和心灵的双重加害和威胁。袅1、被告人说话尖酸刻薄、行为苛刻,性格偏激。蚃被告稍微不满生活上的一些琐事,就随意对被害人拳打脚踢,以此泄愤。上述事实均由曹雪棣、周才鸿、陈卓开等人的证人证言表明:被告人的行为模式存在缺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足以引起社会的恐慌和治安动荡。羀2、2002年,被告人因“教育”问题殴打被害人,导致其面部溃烂红肿,双肩部受伤;甚至使被害人的面部、头部、颈部都出现明显的伤痕。莈被告人对此辩解“被告人因教育被害人而轻打,但未造成实际伤害后果”的事实,与被害人陈述、证人刘小英、刘芳、汤志坚、胡成容、汤炯权等人的证人证言以及《关于吉豪苑小保姆蔡敏敏被虐待情况汇报》相关书证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故其辩解不能够成立。因此,被告人的上述辩解,应当不予采纳。芆2、2003-2004年,被告人殴打被害人身体,致使被害人遭受不同程度的伤害(含:脸部变形、唇裂、鼻塌、耳朵变形)。同时,为掩饰其罪行,被告还强迫被害人做出假公证,莅被告人对此辩解“被告于2003年10月出差,回来后发现被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双方自愿并按事实公证”的事实,公诉人已向法庭提供了李谆、陈淑莉等证人证言,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书证(包括但不限于:《认识情况及出差记录证明》、《报警情况证明》、《关于撤销(2004)珠证内民字第2654号公证书的决定》等)。上述证据均能够表明:被告人辩解的事实无事实依据,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事实不能相互印证,故其辩解不能够成立,应当不予采纳。羃3、2005年,被告人因生活琐事,多次殴打被害人身体,致使被害人头发缺损、手部骨折、足部及背部多处受伤。蒈随后,被告人在其家各个房间、多个位置,三番五次地对被害人实行殴打,致使被告人房屋血溅四处。上述事实已有证人王凯的证人证言以及珠海市公安局于2006年4月4日出具的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等书证证实。蚇综上所述,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通过法庭调查,本案被告人所犯罪行已得到充分证实,公诉人出示的全部证据进一步地说明本案是一起主观恶性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故意伤害案件。被告所犯之罪行,是对法律和公理的公然践踏和蔑视;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捍卫法律的尊严。袃(二)本案适用法律及定性螂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