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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征求意见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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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征求意见函.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立法征求意见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为提高政府规章制定质量,现将《南通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18年1月26日下班前反馈给我们。联系电话(传真):85099161。市政府法制办2018年1月22日南通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安全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应急处置、白蚁防治等。房屋消防安全、电梯、燃气、电力、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及既有建筑幕墙等使用维护及其监督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基本原则】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职责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房屋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职责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财政、公安、建设、规划、城管、安监、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经费保障】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应急救助制度,对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白蚁危害治理等进行适当补助。第八条【信息化工作】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做好房屋安全排查和数据采集录入工作。第九条【公众参与】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社会公众对违法违规使用房屋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房屋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责任意识。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第十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人(以下简称“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国有直管或者单位自管公有用房的,其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不明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一条【房屋安全相关职责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一)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以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二)装饰装修房屋符合房屋安全规定;(三)检查、维修、养护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四)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五)按照规定治理危险房屋;(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房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人、管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房屋所有权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二条【房屋安全档案制度】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工作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健全和完善房屋安全档案。规划、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房屋安全档案应当包括房屋的结构形式、坐落面积、使用性质、设计使用年限、竣工备案材料等内容。第十三条【档案查询】房屋安全责任人可以向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查询房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第十四条【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房屋实行物业服务等委托管理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在委托关系解除后,及时移交给委托方。实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第十五条【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并在获悉恶劣天气、地质灾害预警和房屋安全风险隐患信息时开展应急检查。教育、卫生、民政、体育、文化、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