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盘式制动器设计说明书
一汽车制动系概述
使行驶中的汽车减速甚至停车,使下坡行驶的汽车的速度保持稳定,以及使已经停驶的汽车保持不动,这些作用统称为汽车制动。
对汽车起到制动作用的是作用在汽车上,其方向与汽车行驶方向相反的外力。作用在行驶汽车上的滚动阻力,上坡阻力,空气阻力都能对汽车起制动作用,但这外力的大小是随机的,不可控制的。因此,汽车上必须设一系列专门装置,以便驾驶员能根据道路和交通等情况,借以使外界在汽车上某些部分施加一定的力,对汽车进行一定程度的强制制动。这种可控制的对汽车进行制动的外力,统称为制动力。这样的一系列专门装置即成为制动系。
1 制动系的功用:使汽车以适当的减速度降速行驶直至停车;在下坡行驶时,使汽车保持适当的稳定车速;使汽车可靠的停在原地或--=-坡道上。
2 制动系的组成
任何制动系都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组成部分:
(1)供能装置——包括供给、调节制动所需能量以及改善传能介质状态的各种部件。其中,产生制动能量的部位称为制动能源。
(2)控制装置——包括产生制动动作和控制制动效果的各种部件。
(3)传动装置——包括将制动能量传输到制动器的各个部件。
(4)制动器——产生阻碍车辆的运动或运动趋势的力的部件,其中也包括辅助制动系中的缓速装置。
较为完善的制动系还具有制动力调节装置以及报警装置、压力保护装置等附加装置。
3 制动系的类型
(1)按制动系的功用分类
1)行车制动系——使行使中的汽车减低速度甚至停车的一套专门装置。
2)驻车制动系——是以停止的汽车驻留在原地不动的一套装置。
3)第二制动系——在行车制动系失效的情况下,保证汽车仍能实现减速或停车的一套装置。在许多国家的制动法规中规定,第二制动系是汽车必须具备的。
4)辅助制动系——在汽车长下坡时用以稳定车速的一套装置。
(2)按制动系的制动能源分类
1)人力制动系——以驾驶员的肢体作为唯一的制动能源的制动系。
2)动力制动系——完全靠由发动机的动力转化而成的气压或液压形式的势能进行制动的制动系。
3)伺服制动系——兼用人力和发动机动力进行制动的制动系。
按照制动能量的传输方式,制动系又可分为机械式、液压式、气压式和电磁等。同时采用两种以上传能方式的制动系,可称为组合式制动系。
4 设计制动系时应满足如下主要要求:
1) 具有足够的制动效能。行车制动能力是用一定制动初速度下的制动减速度和制动距离两相指标来评定的;驻坡能力是以汽车在良好路面上能可靠的停驻的最大坡度来评定的。详见GB/T7258-2004
制动距离:是指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机动车停住时止机动车驶过的距离。
制动减速度:是指机动车制动时车速对时间的导数。
制动稳定性要求:是指制动过程中机动车的任何部位(不计入车宽的部位除外)不允许超出规定宽度的试验通道的边缘线。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初速度
km/h
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m
空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m
试验通道宽度 m
三轮汽车
20
≤
乘用车
50
≤
≤
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低速货车
30
≤
≤
其它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汽车
50
≤
≤
其它汽车、汽车列车
30
≤
≤
两轮摩托车
30
≤
——
边三轮摩托车
30
≤
正三轮摩托车
30
≤
轻便摩托车
20
≤
——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20
≤
≤
手扶变型运输机
20
≤
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初速度km/h
满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s2
空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s2
试验通道宽度m
三轮汽车
20
≥
乘用车
50
≥
≥
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低速货车
30
≥
≥
其它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汽车
50
≥
≥
其它汽车、汽车列车
30
≥
≥
2) 工作可靠。行车制动装置至少有两套独立的驱动制动器的管路,当其中一套管路失效时,另一套完好的管路应保证汽车制动能力不低于没有失效时规定值的30%。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可以有共同的制动器,而驱动机构则各自独立。
3) 在任何速度下制动时,汽车都不应丧失操纵性和方向稳定性。
4) 防止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