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蚇麻阳苗族自治县山林纠纷调处实施办法(县政府令第49号)薃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第49号蚁MYDR-2009-00016莇《麻阳苗族自治县山林纠纷调处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肅县长彭平安莂二○○九年九月十七日螁麻阳苗族自治县山林纠纷调处实施办法螈第一章总则螇第一条为了加大山林纠纷调处力度,维护林区稳定,保护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莅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林纠纷是指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袀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山林纠纷的调解、处理。腿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办理县人民政府负责调处的山林纠纷的具体工作。芅林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民政、法制、公安、司法、档案、信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膄县人民政府设立山林纠纷调处专家组,负责全县重大疑难山林纠纷的咨询与指导,提出处理建议。羀第五条在山林纠纷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薀第六条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羇第二章处理依据羃第七条调处山林纠纷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地解决和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生产和安定团结的原则,主动协商解决山林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肀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山林纠纷的法定依据。蚇第九条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山林纠纷的依据:蒅(一)“四固定”时期确定的权属凭证;“四固定”时期未确定权属的,参照合作化时期的权属凭证;“四固定”和合作化时期都未确定权属的,可参照土地改革时期确定的权属,凭土地证或土地清册处理;蚂(二)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山林纠纷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膀(三)人民政府作出的山林纠纷处理决定;肈(四)对同一起山林纠纷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膆(五)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螅第十条对同一山林纠纷,双方均能提出确凿的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据的,林权谁造谁有,山权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结合自然地形的原则协商解决。羆第三章处理程序膄第十一条调处山林纠纷遵循自行协商、调解、处理的工作程序。莀第十二条发生山林纠纷,应坚持“协调为主、确权为辅”的方针,双方当事人应主动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艿第十三条山林纠纷符合下列条件,应当予以受理。肆(一)申请人与争议林木林地有利害关系;薅(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请求事项;肂(三)有权属凭证和事实依据。羈山林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膆(一)双方当事人经村委会组织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羆(二)已经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调解达成书面协议或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蒀(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裁定、判决和调解结案的;肁(四)属于林木林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的承包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等纠纷的;膅(五)属于林木林地侵权行为的;膃(六)无法提供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螀第十四条申请山林纠纷调处,应当递交《山林纠纷调处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提供下列资料:芅(一)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及其来源;薄(二)相关证人姓名和住所、联系方式。羄第十五条发生山林纠纷,由纠纷所在地的村委会负责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形成书面调解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调处。蕿第十六条村委会调解未果的山林纠纷,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小组之间和个人与村集体之间的山林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调解期满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村与村、村与小组、小组与小组之间的山林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形成书面调解意见,在调解期满之日起5日内报县政府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机构依法处理。莅因情况复杂,乡镇人民政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乡镇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将延期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羅第十七条跨乡镇发生的集体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的山林纠纷以及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乡镇林场、国有林场之间及其与集体、个人之间的山林纠纷,由县政府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