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9
文档名称:

集资诈骗罪.ppt

格式:ppt   页数:2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集资诈骗罪.ppt

上传人:用户头像没有 2015/11/7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集资诈骗罪.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吴英判决引争议学者大佬多呼吁刀下留人重审改判死缓
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犯罪问题

(20150041021278-20150041021285)
一、集资诈骗罪的客观行为特征认定
二、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内容及其认定
三、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四、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
五、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一、集资诈骗罪的客观行为特征认定
首先了解一下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基于我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罪状的规定,刑法界对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并无争议,其观点基本一致。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概念上看,集资诈骗罪成立必须有以下三个特征:(1)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2)非法集资必须采用诈骗的方法;(3)诈骗数额必须较大。
其次,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三个基本内容: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犯罪数额
(一)“诈骗方法”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该司法解释没有阐明“诈骗方法”的实质,只是界定了“诈骗方法”的外延:其认为行为人只有采用解释中列举的“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方能构成集资诈骗罪。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实践中行为人进行非法集资的诈骗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几种。认定“诈骗方法”,就要根据集资诈骗罪的实质进行认定,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司法解释的规定。集资诈骗罪作为一种特殊的诈骗罪,有不同于一般诈骗罪的特性,但其作为诈骗罪的共性应是一致的。张明楷教授认为:“诈骗行为的实质在于使受骗者陷入或继续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并进而处分财产”。就集资诈骗罪而言,只要集资人的某种行为使得出资人陷入“集资人属于合法募集资金”、“集资人属于正当募集资金”、“集资人的集资行为获得了有权机关的批准”、“出资到期后集资人会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等认识错误,并且这种认识错误足以使出资方“出资”,那么,集资人的这种行为就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
司法实践中用于非法集资的诈骗方法形式上是多样的,主要有:
(1)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公司或者投资项目非法集资;
(2)通过伪造金融机构印章假冒金融机构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抬会”方式非法集资;
(4)利用多层次传销方式非法集资;
(5)利用虚假的证券交易形式非法集资
可见,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的诈骗方法形式并不局限于《解释》中具体列举的那几种。因此,司法机关在认定“诈骗方法”时,应当根据集资诈骗罪的实质来进行,不能仅仅局限于《解释》中所列举的几种特定的手段。
(二)、“非法集资”的认定
根据1996 年 12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私自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单纯从概念上来看,“非法集资”的内涵已经界定的很清晰了,但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集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包括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事实判断是指要判断一个什么样的行为是集资行为;价值判断是指要判断一个怎样的集资行为是非法的。
(1)集资行为的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集资行为是指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那么,一个行为属于集资行为就应该具有以下特征:
1、集资仅限于募集资金的行为。这里的资金只能做缩小解释,仅包括货币以及股票、债券和国库券等有价债券,不能包括货币之外的生产资料等财物。因为集资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罪的一种,那么,集资行为的对象当然应与“金融”有关,如果行为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货币之外的生产资料的,不属于金融法的调整的对象,也就不会侵害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就不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2)集资行为的出资方为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多数人。集资诈骗罪之所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是因为非法集资行为的出资方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受害者的人数往往较多。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不特定的多数人成为一个难题:多数人是多少,十个还是一百个以上?我国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做出相应规定,因为这概念本身就是一个模糊性语言,需要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进行价值判断。但可以肯定的是,只要集资方公开进行募集资金,且出资方不是确定的某些少数人,就足以认定这行为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集资行为。如果集资方向特定范围内的多数人募集资金,还能否以集资诈骗罪处理呢?司法实践中,一些集资诈骗罪案件的受害者往往是集资方的熟人,且募集资金的对象仅限于特定范围内的多数人,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有观点认为:“以集资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