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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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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资质承包合同不具备建筑资质签订的承包合同如何处理案例不具备建筑资质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案例【基本案情】XX年10月10日,永利公司与龙翔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承建水利公司中标的工程项目,并由龙翔公司指派项目经理建设并管理。XX年10月28日永利公司经过议标中标与阳光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书》,双方就工期,付款方式,造价等进行约定。同年12月29日自然人金某与龙翔项目经理许某就外情防护工程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双方就施工地点,承包范围,承包形式,安全责任,工程单价,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XX年3月13日金某与许某进行结算,许某当欠工程款40余万元,多次雇讨未果,于XX年3月1日起诉。【争议焦点】,其与许某之间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律师代理思路】虽然金某不具备建筑资质,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无效。由于金某已按合同要求履行了施工义务,且双方进行了结算,许某结欠工程款40余万元,有许某立下的结算单为凭,许某为项目经理构成表见代理,故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李律师代理分析】《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272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这是强制性规定,金某不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资质,争议合同违反了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无效。要求龙翔迫还的是其没有法律根据而获得的并因此使原告受到损害的利益。东方能源有限公司与福州保税区建诚贸易有限公司订立柴油进口合同,约定东方公司岀口5,000吨柴油给建诚公司,每吨181美元,CFR福州马尾。合同允许卖方装船时多装或少装5%,装货港韩国安山,买方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信用证得在提单签发之日起90天以美元按发票金额支付。信用证下跟单文件为商业发票、正本提单、数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等。东海公司根据其与建诚公司、福州吉福石化公司连江东升保税油库的《长期代理进口协议书》,作为建诚公司的开证代理人,在建诚公司向其支付800,000元开证保证金后,于1998年1月16日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开立了町LC9801014信用证。信用证载明开证申请人为东海公司,受益人为东方公司,总金额875,000美元,提单签发日起90天按发票金额付款,装船港韩国安山,目的港中国福州,货物为轻柴油,数量5,000吨,单价CFR175美元。1998年1月20日,双龙公司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东方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东海公司,船名“光勇”轮,装港韩国安山,卸货港福州马尾,装轻柴油5,吨。提单由船长PARKKILNAM签发。1998年1月270,托运人东方公司传真给双龙公司,要求双龙公司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光勇”轮所载轻柴油中的3,吨交付给福州明达电力开发公司,其余2,200吨交付给吉福油库,并保证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损失由东方公司负责。同日,双龙公司向其福州港船舶代理人即福州外代下指令,要求福州外代将“光勇”轮货物放给明达公司、吉福油库。福州外代在收到船东电话指令后,于当日开出两张小提单,准予明达公司、吉福油库提取上述货物,货物已凭小提单提走。1998年2月9日,东海公司依照信用证的约定,向开征行承兑赎得包括上述号提单在内的全套单证。1998年2月12日,东海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福州外代处提货时,得知福州外代已无单放货。此后,东海公司多次向放货人、提货人追讨。2月19日、3月28日建诚公司给东海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货物已由其于1月28日提货报关,除其已付800,000元保证金外,其将向东海公司支付开证费111,69元,承兑费11,505元,改证费200元,东海公司开证手续费76,263元及货款,但建诚公司未履行承诺。1998年4月100,东海公司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榕经保字第10号、第11号裁定书裁定冻结建诚公司银行存款6,902,55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裁定止付受益人东方公司的FJLC9801014号信用证项下875,000美元,上述措施均未能保全到有关财产。1998年4月22日,东海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将本案信用证的付款期延长至1998年7月15日。1998年4月25日,东海公司与东方公司、建诚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再次明确信用证的付款期为同年7月150,并约定:建诚公司将其储存在吉福油库的大约6,000吨柴油的所有权转让给东海公司,东海公司同意在1998年6月15日前,只拥有这批柴油的所有权,不实质处分这批柴油,6月15日前建诚公司须付清相当于916,美元的人民币以赎回这批油,否则东海公司可将油出卖以收回上述款项。1998年4月27日,东海公司以其与东方公司就有关问题达成协议为由,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