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肁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膈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因具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双重特点,加上犯罪分子身份的特殊性、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蔽性以及《刑法》规定的模糊性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认定,往往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本文仅就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总体类型上的认定时应注意或把握的几个具有共通性的重大问题加以探讨。芆一、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蒂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为一类特殊主体犯罪,其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便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首要解决的问题。虽然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指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几类。但是,每类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并不十分清楚,这里我们将对其分别讨论。螂(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羆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人民政协是各民主党派和团体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均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在这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目前,在我国还有一些隶属于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授权行使着一定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如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国家专利局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同时行使国家专利行政管理职能),这些单位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即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所以,对这些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处。莄(二)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单位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者经营单位财务职责的人员,如董事长、厂长、经理以及调度、会计、出纳、保管、收款人员等。有些同志认为,这些单位中的售票员和购销员等也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欠妥当。售票员因为直接售票而过手掌管着售票收入;购销人员因其职业性质和业务需要而接触财物,上述两类人皆因从事劳务活动而暂时过手、接触一定的国有财产,与那些单纯从事公务活动而经手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同,故其应不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蒂在这里有必要明确人民团体的范围。在我国,人民团体是指由于历史的原因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国家编委统一制定编制、费用由的团体,一般是指以下几种团体:工会、妇联、科协、青联、共青团、侨联、台联、工商联等。肇(三)“受委派人员”的范围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上述单位为参与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的管理所委派的人员,以及虽然没有国有资产投资,但为了加强对非国有单位工作的指导、监督而委派的人员。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既包括由国有单位现有人员中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在外单位和社会上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不论其以前的身份如何。国有单位投资、参股的单位聘用代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改制为合资、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原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也应适用受委派从事公事的人员的规定,因为这些人员虽不一定履行有关手续,但实际上具有委派性质。薄在把握这类工作人员时,关键要正确理解和认定“委派”。这里的“委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其一,委派的有效性。即委派必须由上述国有单位出面,明确表示委派的意思,而不是私人委派。单位出面委派的方式,一般是通过书面文件表示的,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通过口头表示的。受委派的人也应明确表示接受委派。只有这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才是明确的。当然,在生活实践中,有时委派是由单位的负责人出面表示的,但也必须是以单位的名义,而不是代表个人进行委派的。如果不是单位委派,而仅仅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就是无效的委派,“受委派人”不能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二,委派的合法性。即委派的单位只能在其合法权限范围内进行委派,即对委派的事务具有委派权,如果超越委派权限,这种委派就不具有合法性,“受委派人”不能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三,委派的隶属性。即委派关系成立后,委派人与受委派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受委派人要接受委派人的领导、管理、监督,两者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而不是民法上的平等委托、代理关系。其四,委派内容的特定性。委派的内容仅限于受委派人到非国有单位代表委派的国有单位从事公务活动,即从事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