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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深基坑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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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深基坑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一花一世 2019/5/7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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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深基坑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13]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含8m)的人工边坡,以及位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高度超过8m(含8m)的自然边坡,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基底加固、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等内容。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主要包括三类:(一)新建工程:在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修建的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二)分部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涉及的边坡和深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与填埋等分部工程。(三)既有工程:在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五条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具体负责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工作。第六条鼓励采用科学先进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工艺。未在本省范围内应用过的技术与工艺,应当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具体地质情况和工程实际进行研究、试验,并通过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方可应用。第七条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宜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办理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且有经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单位。对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第(一)类工程,应当履行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程序,实行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建设监理等法定制度。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边坡与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第十条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临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