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课件制作者:张袆
货物的交付(delivery)
货物的交付简称交货,是指卖方自愿将其对货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买方的行为。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装运地
分批和转运
目的地
运输方式
海运
国际多式联运
集装箱运输
……
运输单据
货物运输保险
课件制作者:张袆
“交货”与“装运”
E 组和 D 组术语(实际交货方式)
- 交货(delivery)和装运(shipment)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 交货地点分别是卖方所在地或其指定地点(EXW)、指定的目的港或进口国的某一指定地点(DAF、DES、DEQ、DDU、DDP)。
F 组和 C 组术语(推定交货)
- “交货”(delivery)和“装运”(shipment)在一定意义上是一致的。
- 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或出口国的某一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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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TERMS 中“交货”义务的含义
CFR与CIF术语的A4与B4义务:
A4 交货(Delivery)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
限内,将货物交(delivery)至船上。
B4 收取货物(Taking delivery)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接受(accept)货物,并在指定目的港向承运人收取(receive)货物。
推定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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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交货”
采用F组和C组术语的合同如果表现为“凭
单交货”, 当实际货物交与承运人,但尚未转
移货运单据之前,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到买
方手中,只能为“推定交货”(constructive
delivery),这与实际交货(actual delivery)
的概念是有区别的。
因此在“凭单交货”的合同中最好把“装运
条款”与“交货条款”严格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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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500中装运时间的说明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第46条a款对“装运日期”(dates for shipment)作了如下明确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用于规定最早及/或最迟装运日期的‘装运’(shipment)一词,将被理解为包括诸如‘装船’(loading on board vessel)、‘发运’(dispatch)、‘收妥待运’(accepted for carriage)、‘邮政收据日期’(date of post receipt)、‘收货日期’(date of pick up)等及类似词语,还包括在信用证要求多式运输单据下的‘接受监管’(taking in charge)。”
(注:UCP600中该独立条款已经被删除,融入到单据条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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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是指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期限,又称“交货期”(或“装运期”)。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均须对交货时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第37条、第49条和第52条(1)款对交货时间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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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 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b) 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
(c) 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课件制作者:张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2条( 1 ) 款
(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以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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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7条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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