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协[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评选活动,引导建筑业创优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地方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的建议,结合近几年鲁班奖评选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中国建筑业协会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   第三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100项。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 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七条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分为: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一、二的规定。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已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       (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      (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自2011年起,申报工程原则上应已列入省(部)级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一项